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招收的、在上海大学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国际学生入学报到与资格审查参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二)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国际新生申请和恢复保留资格,须本人申请,经学院、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奖学金生须经奖学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三)学籍变动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院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单位的批准同意。
2.对来自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地区)的来华留学生根据《关于来华留学生保留学籍服兵役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外司来〔2005〕449号)规定办理。
(四)转专业与转学
国际学生由于专业学习困难、对其他专业有强烈兴趣或有特长优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协调学生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本科生院等部门办理。
国际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条 教学管理
(一)课程考核
境外办学为两学期制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占比30%,期末成绩70%。
(二)课程免修等
1.以下课程(环节)不可免修:
(1)公共基础国情类课程、公共基础语言类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2.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3.体育课可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三)学分认定
1.专业学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国际本科生在该专业学习过程中可以用其它考核或课程学分代替某些课程学分时,应上报本科生院,经本科生院同意后进行认定;
2.联合培养项目的国际本科生、从国内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的国际本科生在我校学习期限最短为两年,在我校所获得的学分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专业国际本科生毕业所要求的50%。
(四)考勤与请假
1.国际学生考勤与请假须提前填写《国际学生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2.奖学金生的考勤记录作为对奖学金生的日常考核。无故未按时到辅导员处签到的奖学金生,停发下月生活费。奖学金生请假期间的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3.学生因课题调研、论文写作、专业实践、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其他学术原因离校的,应同时提交经指导老师批准的学习计划或参会计划。学术请假期限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因学术需要请假超过一个学期的,可在请假期限到期前再次向辅导员提出申请;除上述原因外,请假超过4周(含4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4.学生在请假离校期间发生与学生身份不符的行为,学校将通知相关公安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
(五)试读警告
对国际学生不实行试读警告制度。
(六)毕业与结业
1.毕业要求: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本科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标准或HSK5级180分以上;外语授课专业学生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标准或HSK4级180分以上。对于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的有效期,不另做要求。
2.国际学生不参加游泳达标考核,不参加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费收缴及减免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免修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不减免学费。
对于享受学费减免的国际学生学历自费生,如果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或者校纪校规,则取消处分期内的学费减免。
第五条 学位授予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对国际学生的英语能力不作要求;
(三)学位要求:汉语言专业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国际本科生汉语水平须达到HSK6级水平。
第六条 除以上条款外,对国际学生的在校要求、学位授予等与其他在校本科生相同。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