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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17-10-13  夏永滨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定细则

第四条国际交流学院严格依据考评程序(必要时进行答辩),成立5名以上教师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印发公文。

第八条一年级评定依据:

1.按照入学考试成绩排序,即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2.调剂考生原则上第一年最高只能计入三等,如确有特别优秀者需提等,由评审小组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3.直研考生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二等;

第九条二年级评定依据:

1.总的公式为:课程成绩(60%)+科研成果(30%)+学院活动(10%)。

2.科研成果包括:科研项目、期刊论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教材教参编写、编著作品、译著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累计最高分值为30分。

第十条二年级加分细则:

一.科研部分

1.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独立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市教委、市语委项目30分;独立主持校级项目20分。参与导师项目(排名前三),国家级、省部级、市教委、市语委项目15分;校级项目10分。导师需提供立项证明及立项成员名单佐证。其余项目不加分。

2.发表期刊论文:南大或北大核心期刊30分,一般期刊15分,公开发表的论文集10分。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的论文,视同学生第一作者。所有论文交原件,由评审小组认定。

3.参加国际会议并宣读论文:在国外举行的国际会议10分,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及全国会议5分,其他会议2分。

4.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比赛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其余奖项5分。其余比赛不加分。

5.教材教参编写、编著作品、译著等:每5万字加10分,累计不超过30分。

6.公开发表的会议论文集与在会议上宣读的论文题目一致的,以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二.学院活动

包括担任学生干部等,视工作业绩,至多加10分。

具体如下:

1.荣誉称号

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8分;校级荣誉称号6分;院级荣誉称号4分。

2.竞赛获奖

(1)在国家级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优胜奖3分;

(2)在省部级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优胜奖2分;

(3)在校级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胜奖1分。

(4)上述竞赛,如是团队获奖,则在团队成员中排名前三位可加分,其余不加分。体育团队获奖加分可不受名额限制。

3.学生工作任职

(1)在校级及以上学生组织中担任主席等主要负责人加5分,部长级3分,其余不加分;

(2)在院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主席等主要负责人加4分,部长级2分,其余不加分;

(3)担任院级学生党务工作负责人4分,学生党支部书记2分,其余不加分;

(4)担任班委加2分;

(5)学生工作任职不累计加分,采取就高原则,只计一次。任职时长不足3个月,不加分;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计一半分数。

4.其他

义务献血加2分。

三.开题及中期考核不通过者,经评审小组讨论后降档处理。

第十一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真实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10月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归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2017年10月10日

上一条:关于国际交流学院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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