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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海外合建孔子学院招聘外派教师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4-06  夏永滨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为凝聚优秀专业人才参与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推广汉语和中国文化的传播,加强中外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海外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现面向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外派教师,分别派往与上海大学合作共建的海外孔子学院(泰国宋卡王子大学普吉孔子学院、爱尔兰科克大学孔子学院、土耳其海峡大学孔子学院、美国肯塔基大学孔子学院、巴林王国巴林大学孔子学院)。

一、选拔条件

1.热爱国际汉语教育和孔子学院事业,师德高尚,乐于奉献,有团队合作精神;

2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文化等人文学科专业学习背景,年龄一般在58周岁(含)以下,身心健康;

3.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其中,到外国大学和中学任教者,须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熟练使用申请赴任国语言或英语;具有较强的汉语教学、中华文化传播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6.符合外方教师岗位要求;

7.近8年内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有《国际汉语教师证书》考试成绩者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经验、外国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报名方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学院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选拔。

1.预报名者下载填写附件的“孔子学院公派教师校内报名表”,于即日起到截止日期前提交至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孔子学院办公室(延长校区国际交流学院三楼办公室,电话:56337514,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kzxy@oa.shu.edu.cn信箱)。

2.预报名者登录登录http://kzxyshizi.hanban.org注册报名,于即日起截止日期前填写《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1)身份证;(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3)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或《汉语教师志愿者荣誉证书》。将上述材料在线提交的同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交至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孔子学院办公室(延长校区国际交流学院三楼办公室,电话:56337514,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kzxy@oa.shu.edu.cn信箱)。

3.学校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由学校推荐至国家汉办。经国家汉办审核通过,由孔子学院办公室召集候选人举行相关说明会。

4.国家汉办综合评审后确定参加考试人选(候选人)

5.报名截止日期:2016年4月14日

6.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7.全部申请过程节点均会得到通知,请关注管理平台及注册邮箱通知,保持手机畅通。

三、录取及派出

1.我校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面试和考察,确定初步候选人,并向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推荐。

2.申请人须参加汉办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考试内容主要为汉语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中华文化传播与跨文化交际能力、外语水平和心理素质等。选拔考试定于时间定于5月中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其他有关具体事项将通过服务平台(http://kzxyshizi.hanban.org)另行通知。

3.原则上外派教师须持《国际汉语教师证书》上岗,申请人可自行登录www.chinesetest.cn/teacher.do查询并报考。

4.考试合格者需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孔子学院办公室:

(1)《国家公派教师申请表》;

(2)推荐信;

(3)《国际汉语教师证书》笔试成绩单(笔试成绩合格者提供);

录取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时间定于7月中上旬举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申请人派出岗位将参照申请人所报志愿和选拔考试成绩,并与外方协商确定。派出前,培训合格者需与国家汉办签订《外派教师任教协议书》。

5.派出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汉办要求另行确定。

四、工作待遇和期限

国外工资待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执行)。

根据上海大学相关规定,经我校推荐、汉办录用后且派往我校合作共建孔子学院工作的我校正式事业编制教职工公派教师将同时享受下列待遇:1、保留校内基本工资;2、国外工作津贴。

五、项目咨询

上海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

金 祺 电话:56331832 E-mail:qjin@shu.edu.cn

黄如祺电话:56337514 E-mail:rqh0715@163.com

王净电话:56331832 E-mail:jingbei8958@sina.com

附件:1)孔子学院公派教师校内报名表

2)《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上一条:公示

下一条: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